(2017)粤0205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三妹与曾凡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三妹,曾凡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吴三妹,女,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曾凡求,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吴三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凡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归还装修款XXXX元及诉讼费XXX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和通过我院辖区产权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尔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标的XXXXX元,已归还XXXXX元,还欠XXXXX元,定于从2017年9月起每月归还2000元以上,至2017年12月3日一次性全部还清余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化解之间矛盾,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205执4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