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国兴与黄卫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兴,黄卫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047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兴,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黄卫玉,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国兴与被执行人黄卫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卫玉下落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8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静隽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薛云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