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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邹汉清与曾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汉清,曾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195号原告邹汉清。被告曾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汉清与被告曾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汉清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汉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汉清撤回对被告曾和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羊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