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树发与杨光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树发,杨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田树发,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被执行人:杨光启,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铜仁市碧江区和平乡。本院在执行田树发与杨光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田树发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杨光启支付申请人田树发人民币766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光启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此申请人田树发予以认可,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