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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39号同至人购物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656412-7。法定代表人郝丽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