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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诸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2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城市繁荣东路265号。法定代表人赵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慧,该局工作人员。2017年8月2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诸国土行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姜永华审 判 员  崔兆在人民陪审员  卢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翟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