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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秋阳与廖飞、斯泰龙、徐焕哲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秋阳,斯泰龙,徐焕哲,廖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秋阳,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飞,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东区。原审原告:斯泰龙,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西区。原审原告:徐焕哲,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东区。上诉人黄秋阳因与被上诉人廖飞、原审原告斯泰龙、徐焕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秋阳又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秋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秋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上诉人黄秋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玉审 判 员  刘文玲审 判 员  尚召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衡 心书 记 员  曾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