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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兰日亮诉被告李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日亮,李慧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2民初3359号原告兰日亮,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陈康,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勇,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兰日亮诉被告李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日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康,被告李慧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日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7472.1元以及原告垫付钢材款费用278139.66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3日,以后垫付费另行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建设需要钢材,被告于2014年6月15日与原告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从2014年6月14日自2014年10月23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23批次钢材共415.169吨,价值1306484元。期间,被告分11次支付了349.562吨钢材款计1099011.9元,剩余207472.1元以及垫付款278139.6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慧勇辩称,欠的货款无异议,垫付款需财务核账后才能确认。查明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一、2014年6月15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钢材供需合同》,合同约定:“需方所购黄岗韶钢螺纹钢价格按2980元/吨,线材为3180元/吨,如果需方需要供方垫资不超过一个月在所购价格上浮100元/吨,如垫资超一个月,需方另按每天每吨钢材加价3元/吨,以上价格限签约当天所报该批钢材”。合同签订后,从2014年6月14日自2014年10月23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23批次钢材共415.169吨,价值1306484元。期间,被告分11次支付了349.562吨钢材款计1099011.9元,剩余货款207472.1元以及垫付款278139.6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二、原告起诉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判决结果及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钢材供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对所欠货款余额均无异议,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实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慧勇支付原告兰日亮货款177472.1元;二、被告李慧勇给付原告兰日亮垫付钢材款费用278139.66元(暂算至2016年9月23日,之后另计);三、上述给付责任,限被告李慧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兰日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84元,由被告李慧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韵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