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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2017)湘0105民初2998号长房集团诉吴淑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吴淑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998号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体育公园回龙苑十一层。法定代表人:全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39号长房大厦九、十楼。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淑梅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淑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人民陪审员 肖 华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娄振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