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忠东与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东,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2084号原告:吕忠东,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英姿,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妻子。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花园。法定代表人:严新华,总经理。原告吕忠东与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23.1元(以购房价款284620元为基数,按5‰计算);3.被告退回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6664元(购房价2800元/平方米,合同面积101.65平方米、产权实际面积99.27平方米,相差面积2.38平方米);4.由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合同乙方)、被告(合同甲方)于2011年11月30日签订了一份《慧谷华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永州市××春××路××号慧谷华庭B栋12层12XX号房屋一套,价款28462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办理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在交房时一次交纳。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如因甲方的原因,逾期3个月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乙方,并按已付房款的1%赔偿乙方损失。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乙方进行赔偿,并继续承担办证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3月28日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元114620给被告,合同签订后通过中国银行永州市凤凰园支行贷款支付了170000元,并于2013年3月28日支付了办证所需费用14783元(包括办理房产证费契税、维修基金、办理土地证费)。被告虽然于2013年3月20日交付了房屋给原告,但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故原告提起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视为其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事实。另查明: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位于永州市××路东侧(慧谷华庭)B栋12XX号,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01.65平方米,单价2800元/平方米。原告于2016年6月4日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登记的建筑面积为99.27平方米,坐落位置是冷水滩区春江路东侧(慧谷华庭)B栋12XX房。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支付违约金、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证,因该项内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吕忠东到有关部门办理好原告购买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春江路东侧(慧谷华庭)B栋12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限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吕忠东违约金1423.1元;限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吕忠东房屋面积差价款6664元;驳回原告吕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柏子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奕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