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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佘准、佘雨璇、刘建清与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准,佘雨璇,刘建清,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537号原告:佘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清。原告:佘雨璇。法定代理人:刘建清。原告:刘建清。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法定代表人罗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准、佘雨璇、刘建清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佘准、佘雨璇、刘建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准、佘雨璇、刘建清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佘准、佘雨璇、刘建清承担。审判员  廖龙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