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同建峰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建峰,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同建峰,男。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同建峰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付给���建峰土地收益分配款3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2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862元依法划拨(含执行费37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江审 判 员 程 建 斌代理审判员 王 一 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存 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