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民初7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豪格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杜启峰、魏星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豪格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杜启峰,魏星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856号原告:山东豪格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张岩,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启峰,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魏星云,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豪格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启峰、魏星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豪格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豪格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豪格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山东豪格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