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616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汉族,1993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