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伟、金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金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叶,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2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叶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伟人民币312000元。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金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金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叶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上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叶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金叶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对被执行人金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调查报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金叶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执8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谢高勇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哲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