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廷义与王显法、沈洪杰、莘县金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义,王显法,沈洪杰,莘县金嘉饲料有限公司,杨怀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698号申请人:梁廷义,住址: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显法,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沈洪杰,住址:聊城市。被申请人:莘县金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镇白西村西首。法定代表人:杨怀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杨怀胜,住址:聊城市。申请人梁廷义与被申请人王显法、沈洪杰、莘县金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玉帅名下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显法、沈洪杰、莘县金嘉饲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