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048号原告:山东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64422716Y。法定代表人:贾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泰晨,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吴凤英,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