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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王兰庄支行与卢吉祥、张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王兰庄支行,卢吉祥,张淑云,刘述全,谢立平,卢政好,董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1862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王兰庄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兰庄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91126409J。负责人:张体成,职务:行长。被告:卢吉祥,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淑云,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述全,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谢立平,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卢政好,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董爱,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王兰庄支行与被告卢吉祥、刘述全、张淑云、谢立平、卢政好、董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王兰庄支行负责人张体成、被告卢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述全、张淑云、谢立平、卢政好、董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王兰庄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依法清偿贷款本金300000元及所欠利息38192.2元,合计338192.2元,以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被告卢吉祥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月利息7.975000‰,期限至2016年12月29日,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至今未偿还本金,卢吉祥、张淑云系夫妻关系,同意借款并承担连带借款责任,刘述全、谢立平系夫妻关系,同意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卢政好、董爱系夫妻关系,同意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故提起诉讼,要求卢吉祥、张淑云、刘述全、谢立平、卢政好、董爱清偿借款、给付本金300000元、利息38192.2元,合计338192.2元,以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卢吉祥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但提出:贷款合同手续虽是其本人签字办理,但贷款资金并未在其手中,而是被当时王兰庄支行的主任霍晓雨拿走,我会协商还款。被告张淑云、刘述全、谢立平、卢政好、董爱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卢吉祥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编号为农信借字〔2015〕第37662015101780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卢吉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0起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月利息7.975‰,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被告卢吉祥之妻被告张淑云于2015年12月23日签属《同意借款意见书》,并签字捺印、盖章。被告卢吉祥截止2017年3月15日,共欠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王兰庄支行本金300000元,利息29100.7元,罚息9091.5元,共计338192.2元。被告卢政好、刘述全于2015年12月30日分别与原告签订编号37662015485686、37662015485691的保证合同,为被告卢吉祥与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被告谢立平、刘述全系夫妻关系,被告董爱、卢政好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3日,谢立平、董爱均签订《同意保证意见书》,写明该二人均知晓其配偶为被告卢吉祥贷款30万元提供担保,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意见书》均有本人签字捺印、盖章。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卢吉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卢政好、刘述全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卢吉祥应当依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被告卢吉祥未依约清偿原告本息,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卢政好、刘述全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淑云、谢立平、董爱均同意各自丈夫的借款或保证行为,对于各自丈夫应清偿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吉祥主张贷款后款项由他人使用,是其自愿行为,不为抗辩拒绝还款的理由。被告卢吉祥主张被告张淑云、谢立平、董爱的签名是由他人代写,但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笔记鉴定申请和相关鉴定素材,视其放弃相关权利,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王兰庄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3月15日利息29100.7元,罚息9091.5元,共计338192.2元,及自2017年3月16日始至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淑云、刘述全、谢立平、卢政好、董爱对以上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5.0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