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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吕冬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吕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徐晓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吕冬云,女,住所地德保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申请吕冬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人吕冬云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案款本金235003.65元及利息18014.58元(利息及滞纳金截止2016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的还款之日止),负担诉讼费5099元,承担执行费369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将诉讼中查封的220件成品文景酒经评估后自行变卖。所得款项352680元,交由法院保管348000元。用于偿还许礼厚、吕冬云(系许礼厚之爱人),其中偿还吕冬云信用卡54126.58元,其他未执行得款,现因被执行人吕冬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永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