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畚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860号之一移送部门: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畚洲,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本院在执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刑终29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刑终29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冯 勇执行员 徐金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