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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志犯贪污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永州管理处回龙圩路政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犯贪污罪,2017年3月30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家。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志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永州管理处回龙圩路政中队中队长管理单位湘AU87**号桑塔纳公务用车加油IC卡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找道贺高速公路邮亭圩加油站的员工肖某等人,帮其将该巡逻车油卡中的燃料费套现,套取现金共计104135.92元,除管理处拨付给中队长、副中队长的车补30950.03元外,余款73185.89元现金被其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杨志于2017年1月6日退出赃款70040元,后于2017年3月24日被传唤到案。该院认为,被告人杨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杨志退出赃款70040元的时间为2016年10月6日,2017年7月6日其再次退出赃款3146元,涉案赃款已全部清退。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文件。证实被告人杨志于2013年1月17日被任命为湖南省高速管理局永州管理处潘市路政中队副队长,2015年11月27日被任命为回龙圩路政中队队长。2、书证中石化加油IC卡对账单。证实卡号1000114300002501912加油IC卡于2013年12月28日至2016年2月22日期间,在永州市邮亭圩AB高速站加0号柴油的明细情况。3、书证清障救援设备租赁协议、车辆救援服务监督管理合同书。证实永州市管理处将清障救援设备于2013年11月9日租赁给怀化市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油料、维修保养、保险费由怀化市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回龙圩路政中队的清障救援车辆的油料费不由中队承担。4、书证机动车综合查询电子监控记录。证实回龙圩路政中队的湘A27J**号皮卡车、湘AU87**号桑塔纳轿车的违章记录未处理。5、书证收据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杨志已将涉案赃款73185.89元全部清退。6、证人赵某、肖某、黄某、袁某、郭某、汪某、谢某的证言。赵某的证言证实她及其他员工按肖某安排多次帮回龙圩路政中队长杨志用油卡套取现金,1000114300002501912油卡加柴油的记录就是套取的现金等情况。肖某的证言证实他在邮亭圩加油站时,杨志称单位有几台车,让他把油卡里面的钱套现出来,因此每月他安排班长加油时帮杨志的油卡套取现金等情况。黄某的证言证实路政中队有四台车,其中两台为汽油车,两台拖车为柴油车,拖车已包给凯旋公司,油卡一般都随车走,中队车辆违章的事是否处理了她不太清楚,杨志也没有把违章处理的费用拿到她这里报账。袁某的证言证实路政中队两台车,两张油卡,主要是用皮卡车巡逻,皮卡车的油卡基本够用,桑塔纳车的油卡放在车上,有时候由杨志保管,中队有时会买点柴油用于停电时发电用油,但都是在中队附近买柴油。郭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回龙圩路政中队时,日常巡逻基本上用皮卡车,很少使用桑塔纳轿车,皮卡车巡逻都是使用与该车配套的油卡加油,桑塔纳车巡逻有时候也是用这张油卡加油,桑塔纳车配套的那张油卡主要由杨志使用,这张油卡里节余的车辆燃料费是怎么处理的他不是很清楚,管理处拨付给他的车辆燃料补助费,杨志都是给他现金的,按规定是不允许套现的。汪某的证言证实用单位油卡上的燃料费套取现金是不允许的。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底他们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电话通知说红网上有关于杨志贪污的举报,永州管理处立即成立调查组,杨志在调查中承认了他用公务用车油卡套现的事实,关于非法套现资金的去向杨志只提出过资金用于处理回龙圩路政中队车辆违章,没有提出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公务开支。7、被告人杨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担任回龙圩路政中队长期间将中队桑塔纳车使用的油卡通过邮亭圩加油站的肖某等人给他人车辆加柴油套取现金73185.89元,并用于个人开支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志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真诚悔罪,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志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没收被告人杨志赃款人民币73185.89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义 宏审 判 员  蒋公查人民陪审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