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倪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7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10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岚皋路、岚皋西路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89克的白色晶体贩卖给华某,双方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倪某某上衣口袋内缴获3包净重共计2.18克的白色晶体、裤子口袋里缴获1包净重为0.93克的褐色碎块。上述白色晶体、褐色碎块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依���扣押、称重、取样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华某的1包白色晶体、送检倪某某的3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倪某某的1包褐色碎块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丁某、华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案发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刑事视频资料,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月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员孙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