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蔡绍忠与肖景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蔡绍忠,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肖景红,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执行蔡绍忠与肖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敏琼审判员 邓文武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烘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