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庞品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庞品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4民初9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环西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宁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创兰,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职工,住该行。被告:庞品玲,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诉庞品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