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滕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5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果,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庆伟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滕果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33路附6号被害人李某经营的圣彼德港网吧内,趁网吧收银台无人之机,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和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抽屉内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1部后离开。次日,滕果将手机销赃至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一家手机维修店获赃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滕果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吴某某。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8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滕果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杨某的证言,户口证明、手机购买凭证、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碚发改价认[2017]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滕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滕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滕果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00元,对被告人滕果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以上罚金、追缴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庆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子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