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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岳舜、孙椿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岳舜,孙椿淇,孙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岳舜,男,回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孙椿淇,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孙铁平,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张岳舜与孙椿淇、孙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椿淇、孙铁平未能履行(2016)桂0303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岳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椿淇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29号东晖国际公馆4#楼4-1-2号房,现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椿淇、孙铁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