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成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成东,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春晖,系茂名市电白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成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成东及其辩护人张春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10时28分许,被告人郑成东驾驶粤K×××××三轮摩托车沿S291省道由袂花圩往高山镇方向行驶,行至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顿标桥面路段(S291线28KM+200M处)时,碰撞道路上的一名女子(无名氏,身份未明),造成该名女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无名氏女子的体表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茂公交认定[2017]第000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成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成东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被告人郑成东的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2、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认罪、悔罪深刻,亦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5、被告人家庭困难,其系家庭主要劳动力。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10时28分许,被告人郑成东驾驶粤K×××××三轮摩托车沿S291省道由袂花圩往高山镇方向行驶,行至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顿标桥面路段(S291线28KM+200M处)时,碰撞道路上的一名女子(无名氏,身份未明),造成该名女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无名氏女子的体表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交警部门认定,郑成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四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民警于2017年5月5日到郑成东家里传唤郑成东,郑成东不在家中,经民警教育,郑成东的妻子李某打电话劝郑成东投案自首,郑成东同意了。当天14时许,郑成东驾车去到侦查大队投案。经审讯,郑成东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茂名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茂名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袂花镇顿标高架桥上面发生车祸。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茂名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3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二份,证明: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民警于2017年5月5日到郑成东家里传唤郑成东,郑成东不在家中,经民警教育,郑成东的妻子李某打电话劝郑成东投案自首,郑成东同意了。当天14时许,郑成东驾车去到侦查大队投案,经审讯,郑成东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破案报告,证明:案件的侦破情况,及郑成东归案的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是高七线袂花镇顿标桥上路段,及案发现场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警部门认定郑成东负该交通肇事的全部责任,无名氏不承担责任。7、行车轨迹图、视频线索分析材料,证明:粤K×××××三轮摩托车在案发期间的行车轨迹。8、寻死者家属和目击证人启示,证明:公安机关暂时未能查明本案被害人的真实身份。9、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遗体交接证明,证明:本案被害人遗体已依法处理。10、郑成东的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郑成东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11、郑成东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证明:粤K×××××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所有人系郑成东;郑成东的准驾车型为D。12、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机动车强制保险单,证明:粤K×××××三轮摩托车的车主系郑成东,已购买交强险。1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无名氏的体表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1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肇事的粤K×××××车辆制动合格,转向合格,灯光合格。1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28日早上,我弟弟杨某3驾驶粤K×××××小轿车载着我和家人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蕴陂江仔村十二组到兰石祭拜祖先。在车行驶到袂花镇顿标村高架桥时,我在高架桥中段位置由南往北处桥的边缘趴着一个人(死者)。我当时不知道那个人的实际情况,以为是有人晕倒在路边的,然后我就当场打通了110报警。1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我驾驶粤K×××××小客车从袂花中心小学出来,准备回石浪与杨氏家族的兄弟会和后去扫墓。约10时28分许,我驾车途经高七线袂花顿标桥路面路段时,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响,我看到一辆三轮摩托车突然往左打方向驶入我车行驶的车道,一个人跌倒在公路上,此时该三轮摩托车司机神情紧张,转头向后看了几次,就加速驾车往前离开。当时该三轮摩托车靠最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我在中间车道行驶。我马上意识到是该三轮摩托车撞到人了,驾车追上去用手机拍了张该车的相片,没有留意记该车的车牌。该三轮车行驶到鳌头路口时冲红灯往鳌头方向逃跑了。当时跌倒的是一名妇女,其他特征我没有留意,我拍了照片之后本想打电话报警的,由于当时电话不停的打入来,催我快点回去扫墓,我放下电话就忘记报警了。我没留意那辆三轮车的特征,也没留意车牌,只是拍了照片。那个司机约是4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其他特征我没留意。1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今年农历三月初一(3月28日)下午(没有留意具体时间),我丈夫郑成东驾驶粤K×××××三轮摩托车回到家(他比平时早回很多),他一回来就跟我说:“今天上午,我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袂花镇的一座高架桥上撞倒了一个疯婆,不敢停车下来看,也不知她生或死”。我跟他说:“你应该下车去看下,该疯婆伤得如何,如果没有死,就要打120救护车。”他说:“好像该疯婆下身不穿裤子,不敢停车去看”。我还叫他去交警部门讲清楚,他说很害怕,不敢去。1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老牌汽车玻璃店的老板。今年4月9日的一个附近车行过来换一块三轮摩托车的挡风玻璃,收了180元。4月19日,有一个男子开一辆三轮摩托车过来换一块挡风玻璃,包换胶条,共收了220元。4月9那辆三轮摩托车过来的时候,已经没有挡风玻璃了。4月19日开来更换的三轮摩托车是否有挡风玻璃忘记了。19、被告人郑成东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28日上午8时许,我驾驶粤K×××××三轮摩托车从沙院的家里出来从水东拉了一车铝材去电白旦场。卸完铝材后约10时许,我便驾驶粤K×××××三轮摩托车(空车)准备去高山钢材市场拉铝材,途经乙烯环形岛,袂花圩、袂花桥,当我车行至茂南区袂花镇顿标桥面时,一个妇女从路边走出来,我躲避不及碰撞了该妇女。我心里非常害怕,便驾驶粤K×××××三轮摩托车往鳌头方向逃跑。我车撞到该妇女后,我看到一辆小客车(没有留意什么颜色了)跟着我车,且跟得非常近,我还回头看了三次。我的车本来在中间车道行驶,当车行驶到该妇女站的位置时,该妇女突然往我的车道走出,我往左急打方向,但还是避让不及,我车撞倒该妇女。出事后约十几天,我到水东三角圩加油站旁边的一间汽车挡风玻璃店(忘记店名了)更换了粤K×××××三轮摩托车的挡风玻璃,花费了250元,又过了四天,我到水东文明路和广隆岭路口处的一间摩托车修理店(忘记店名了)更换了大灯,花费了200元。出事的当天下午14时许,我回到家后跟爱人李某讲过上午撞倒一个人(可能是妇女),那个妇女伤势没有大的问题,交警找不到我。20、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死者体表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导致,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21、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粤K×××××的三轮摩托车检验合格。22、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交警到郑成东家对其进行传唤的情形。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郑成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之辩护意见,经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成东的供述等证据,结合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认定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郑成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不承担责任,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采信。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郑成东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郑成东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郑成东的辩护人提出郑成东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郑成东认罪、悔罪深刻,亦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郑成东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郑成东的辩护人提出郑成东家庭困难,其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即使属实,也不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成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梁水新人民陪审员 冯永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本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