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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尹海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尹海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171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河南路卧龙山水绿都B区。负责人:裘子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海泳,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尹海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依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