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金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981号原告:赵金明,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颖,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15870。负责人:李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疆梅,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鹏,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赵金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赵金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计1276元,由赵金明负担。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