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爱民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庄文强与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爱民保字第20-2号解除保全人:庄文强,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丽,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庄文强与被申请人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爱民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李娜名下的房屋。申请人庄文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李娜名下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