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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晓丽、李邦稳与裴宏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丽,李邦稳,裴宏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丽,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邦稳,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万荣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东,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宏涛,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安县。上诉人王晓丽、李邦稳因与被上诉人裴宏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丽、李邦稳与被上诉人裴宏涛就房屋租赁事宜,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二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交纳部分房租后,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支出的装修费用较大,但装修后并未实际占有使用。重审时,一是要查明双方之间就房屋租赁及装修是如何约定的;二是要查明二上诉人就房屋装修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相关规定及公平原则,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晓丽、李邦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东革审判员  高军武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