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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东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东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1200号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曹路99号(开封市顺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55834331X5。法定代表人:刘巍,总经理。被告:胡东松,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开封市龙亭区。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东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胡东松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姝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译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