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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佟秀兰、贾志林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秀兰,贾志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特8号申请人:佟秀兰,女,193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金,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贾志林,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人佟秀兰与被申请人贾志林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申请人佟秀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佟秀兰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