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雪萍与青岛云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萍,青岛云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402号原告:王雪萍,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云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南街村。法定代表人:宋玉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萍与被告青岛云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爱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