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庞华国与蒋伟、四川联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华国,蒋伟,四川联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311号原告:庞华国,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蒋伟,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四川联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163号13幢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79642319P。法定代表人:刘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海波,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魏敏,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庞华国与被告蒋伟、四川联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港物业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庞华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伟即日起执行拆除违规搭建防护栏及雨棚,恢复外墙瓷砖;2、判令被告联港物业公司在海德堡每栋楼电梯公示栏书面向原告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蒋伟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蒋伟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住楼上,被告蒋伟住楼下),2017年5月底擅自在其客厅阳台上加装防护栏和雨棚。原告多次予以制止,并将其行为多次告知联港物业公司,但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加快进度,被告联港物业公司对其行为放纵,对原告合理要求置若罔闻,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消极不作为。如今被告蒋伟其违规加装的防护栏和雨棚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和家人身心健康,也给原告家庭带来巨大的安全、财产、人身隐患,且卫生问题巨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联港物业公司在庭审中提交营业执照载明其公司名称为“四川联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四川联港物业管理公司”,故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华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窦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