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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玉祥、金平永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取水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祥,金平永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马鹿塘村民委员会马鞍山下寨村民小组

案由

取水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祥,男,1962年7月18日生,彝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平永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平县前哨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信文,云南红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马鹿塘村民委员会马鞍山下寨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有祥,该村民小组副组长。上诉人马玉祥因与被上诉人金平永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马鹿塘村民委员会马鞍山下寨村民小组取水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0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玉祥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玉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玉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上诉人马玉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雪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