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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京山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京山县孙桥镇横岭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京山县孙桥镇横岭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782号申请人:京山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法定代表人:曾红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京山县孙桥镇横岭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国清,村委会主任。申请人京山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山县孙桥镇横岭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京山县孙桥镇横岭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京山东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京山县孙桥镇横岭铺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