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申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守焕、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守焕,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4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守焕,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毛家坊**号。法定代表人许斌甲,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刘守焕因诉被申请人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行终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守焕申请再审称,刘守焕无违法上访行为,训诫书系伪造,解放街道办事处没有执行复核意见,所出具的证明无效,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没有管辖权,刘守焕不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作为再审申请人刘守焕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具有对再审申请人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权。刘守焕于2016年4月4日因在北京地区滞留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并遣返荆州。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依法对刘守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刘守焕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守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守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飞审判员 张辅伦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