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左宝滨、马玉红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宝滨,马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左宝滨,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元台子乡。被执行人:马玉红,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元台子乡。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左宝滨、马玉红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8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999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宝滨、马玉红暂无执行能力。现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