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农妮妮、黄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妮妮,黄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妮妮,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田东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1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鸣,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田东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1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婉华,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妮妮、黄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妮妮、被告人黄鸣及其辩护人陈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农妮妮吸毒成瘾,为了换取毒资,多次少量贩卖毒品“K粉”,其中包括:1、2O16年9月12日早上,农妮妮在田东县新百通传厨火锅店后面居民小区自家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2、2O16年9月10日晚上,农妮妮在田东县新百通传厨火锅店后面居民小区路口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包“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当时廖某没有给钱)。3、2016年9月初,农妮妮在田东县新百通传厨火锅店后面居民小区自家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包“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二、农妮妮吸食和贩卖的毒品来源于和被告人黄鸣购买。1、2016年8月份某天,农妮妮打电话联系黄鸣要购买600元的“K粉”,后黄鸣叫黄某帮他将6小包毒品氯胺酮送至农妮妮所在的田东县新百通传厨火锅店路口交给农妮妮。2、2016年9月10日凌晨,农妮妮打电话给黄鸣联系购买600元的毒品,后黄鸣叫黄某帮他将6小包毒品氯胺酮送至农妮妮所在的田东县新百通传厨火锅店后面小区交给农妮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妮妮、黄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农妮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被告人黄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被告人黄鸣的辩护人陈婉华提出:被告人黄鸣是初犯,贩毒对象仅一人,情节较轻,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农妮妮吸毒成瘾,为了换取毒资,多次少量贩卖毒品“K粉”,其中包括:1、2O16年9月12日早上,被告人农妮妮在田东县新百通传厨火锅店后面居民小区自家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2、2O16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农妮妮在田东县新百通传厨火锅店后面居民小区路口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包“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当时廖某没有给钱)。3、2016年9月初,被告人农妮妮在田东县新百通传厨火锅店后面居民小区自家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包“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二、被告人农妮妮的毒品来源于向被告人黄鸣购买:1、2016年8月份某天,被告人农妮妮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黄鸣要购买600元的“K粉”,后黄鸣叫黄某帮他将6小包毒品氯胺酮送至东县新百通传厨火锅店路口交给农妮妮。2、2016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农妮妮打电话给被告人黄鸣联系购买600元的毒品,后黄鸣叫黄某帮他将6小包毒品氯胺酮送至田东县新百通传厨火锅店后面小区交给农妮妮。另查明,2016年9月13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农妮妮、黄鸣及吸毒人员杨某、廖某、黄某,并从被告人农妮妮处扣押了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黄鸣处扣押了手机一部及毒品3包(净重8.5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3包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农妮妮、黄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证人杨某、廖某、黄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照片说明,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田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6]430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妮妮、黄鸣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妮妮贩卖毒品三次,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农妮妮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鸣的辩护人陈婉华提出,被告人黄鸣是初犯,贩毒对象仅一人,情节较轻,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农妮妮有立功表现,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鸣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现根据被告人农妮妮、黄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农妮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二、被告人黄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廖志胜人民陪审员 凌 敏人民陪审员 梁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容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