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朱同花等与常熟市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朱同花,姚学伍,姚某,常熟市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朱同花(又名朱国花),女,195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姚学伍,男,1942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姚某,男,2008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姚某母亲。被执行人:常熟市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新厍村。法定代表人:刘有华,总经理。张某、姚学伍、朱同花、姚某与常熟市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书第二项:常熟市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姚学伍、朱同花、姚某因姚士平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2241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常熟市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常熟市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经不在租用的常熟市黄山路199号A12幢112室经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2413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提出异议。审判长 仲 勇审判员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英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