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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尤胜强奸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5刑申14号周尤胜: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周尤胜犯强奸罪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光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尤胜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周尤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4日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光山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光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尤胜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周尤胜不服,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光刑监字第0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被告人周尤胜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1、光山县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明显不清,主要证据明显不充分。2、光山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无视人权和法律,无视司法公正原则,工作人员严重枉法渎职,非法剥夺我上诉的权利。请求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