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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润好与吴笑金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15执1618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润好,吴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冯润好,女,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吴笑金,女,汉族,1962年04月26日出生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关于冯润好与吴笑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16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笑金应向冯润好履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1066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吴笑金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笑金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笑金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笑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吴笑金的住所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笑金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关于被执行人吴笑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2017)粤0115执16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郑伟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家儿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