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妹与被告杨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妹,杨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2450号原告:张妹,女,1996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杨葭,女,1992年12月18日生,汉族。原告张妹与被告杨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葭归还原告张妹借款7500元及罚息(本金7500元,自2017年8月2日始,按每日1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10日,被告杨葭分五次向原告张妹借款11000元,后杨葭归还4000元,尚欠7000元,同年7月30日,由杨葭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张妹7500元(其中500元为借款利息),还款时间为同年8月2日,逾期按每日100元支付利息。但到期后,被告杨葭一直未能归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支付宝转账明细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被告杨葭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3日,被告杨葭以个人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张妹借款,截止2017年5月10日,被告杨葭分五次向原告张妹借款11000元(均由张妹通过支付宝转账)。2017年7月27日杨葭归还借款4000元,尚欠张妹借款7000元。2017年7月30日,由杨葭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张妹借款7000元,支付借款利息500元,合计7500元,于同年8月2日归还,逾期按每日100元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杨葭一直未能归还。庭审中,原告张妹就其与被告杨葭约定的逾期借款利息中过高的部分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妹就其主张与被告杨葭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提供了借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张妹与杨葭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以原被告的明确约定,主张借期内的借款利息为500元,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对其与被告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中过高的部分明确表示放弃,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开庭时,被告杨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妹借款7000元、利息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本金7000元,自2017年8月3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任华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