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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建业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705号罪犯李建业,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捕前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7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18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33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该裁定书于2015年5月8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建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3525分,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建业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李建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建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32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