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周荆鸿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周荆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6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负责人叶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荆鸿,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被告周荆鸿信用卡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99.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审判员 丁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