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蒋松浩、张贵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蒋松浩,张贵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321民初2594号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层至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47884008. 法定代表人:周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松浩,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张贵霞,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松浩、张贵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尚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蒋松浩、张贵霞,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蒋松浩、张贵霞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尚志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振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