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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谟端与钟家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谟端,钟家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17号原告周谟端,女,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钟家灿,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周谟端诉被告钟家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谟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家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谟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周谟端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成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