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德霖与陈海涛、殷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霖,陈海涛,殷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2023号原告:刘德霖,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涛,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殷勤,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刘德霖与被告陈海涛、殷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涛、殷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德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海涛立即偿还拖欠的工程款10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当庭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殷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份,陈海涛在全椒县××东王村承包水面发展养殖,需要挖机挖水面。陈海涛安排刘德霖对其承包的水面进行作业,共欠其机械台班费100000元。陈海涛于2015年9月11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刘德霖收存,声称当年年底支付。后刘德霖找陈海涛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陈海涛、殷勤原系夫妻关系,此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殷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海涛、殷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海涛与殷勤于2011年5月30日结婚,2016年4月25日离婚。2015年,陈海涛在全椒县××镇镇承包鱼塘经营养殖。2015年4、5月份,刘德霖通过他人介绍,用推土机、挖土机为陈海涛承包的鱼塘进行扩建。2015年9月双方结算时,陈海涛共欠刘德霖“机械台班费”100000元,陈海涛出具了一张欠条交由刘德霖收执。后刘德霖向陈海涛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刘德霖与陈海涛因承揽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德霖已按照陈海涛的要求为其扩建鱼塘,陈海涛应当履行给付费用的义务。陈海涛欠刘德霖100000元费用,有刘德霖的当庭陈述和陈海涛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刘德霖起诉要求陈海涛支付100000元欠款,本院予以支持。陈海涛与殷勤原系夫妻关系,该100000元债务是因陈海涛经营养殖为家庭生活所欠,故本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殷勤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借条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二被告未及时支付欠款,给刘德霖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刘德霖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陈海涛、殷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涛、殷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德霖欠款100000元,并自2017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陈海涛、殷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明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