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9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梅香与平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梅香,平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9871号原告:任梅香,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平晓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任梅香与被告平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任梅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梅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梅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任梅香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