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9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梅香与平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梅香,平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9871号原告:任梅香,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平晓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任梅香与被告平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任梅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梅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梅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任梅香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